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文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另其中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六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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