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宜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