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淑芬
高肇宏
一、債務人簡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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