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伯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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