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590,201012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590號)(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 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8452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陳春美於民國95年11月30起,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整

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99年07月30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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