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625,2010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活賢即中國兒童雜誌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范活賢即中國兒童雜誌社之組織類型,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是否已選任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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