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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馬夏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麗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馬夏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麗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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