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麗鳳、郭瑋瑩、郭文龍、王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三、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
四、分別釋明各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查系爭不動產買賣幹旋契約書及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之當事人僅為相對人王聰及聲請人,釋明對郭麗鳳、郭瑋瑩及郭文龍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