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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瑞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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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6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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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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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6,000元 │99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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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0元 │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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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20,000元 │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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