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679,20101216,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信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AD0000000 )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如相對人為雅香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設址於台北縣汐止市,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轄區,請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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