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里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鄭信雄是否為相對人;如是,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好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個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