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隆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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