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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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