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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龍飛
游禮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荊玉忠
人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陳龍飛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游禮琴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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