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746,201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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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木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姵錡(原名陳麗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稱之本票影本3紙以資釋明。

二、若請求之原因事實為借貸關係,請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 ﹪之依據?(若未約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得請求年息5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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