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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木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姵錡原名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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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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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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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680,000元 │84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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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20,000元 │84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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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680,000元 │8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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