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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松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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