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748,2010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惠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遜益即林明男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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