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829,201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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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展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零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29號)(一) 、債務人李展睿於94年7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 元 ,約定自94年7 月29日起至101 年7 月29日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364,933 元正未給付,其 中361,907 元為本金;
0 元為利息;
3,0 26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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