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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51號)(一)緣債務人林岳龍前就讀台北大學邀同案外人鄭淑珍( 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6,94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岳龍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6,94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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