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煒傑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王阿玉
一、債務人王阿玉、陳國文、陳煒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0865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阿玉,陳│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4000 │國文,陳煒│2月04日起 │0月03日止 │五五 │
│ │元 │傑 ├──────┼──────┼───────┤
│ │ │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04日起 │ │五五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王阿玉,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24000 │國文,陳煒│3月05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傑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65號)(一)緣債務人陳煒傑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陳國文、王阿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陳煒傑自99年3 月4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國文、王阿玉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