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891,201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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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91號)(一) 、債務人陳清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14日止累計155,989 元正未 給付,其中100,094 元為消費款;
55,895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清德於94年3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4日止累計318,177 元正未給付,( 其中208,674 元為本金,109,503 元為 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陳清德於89年3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89年3 月27日起至98年3 月2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99年12月14日止累計76,8 90 元正未給付,其中 57,709元為本金;
15,831元為利息;
3,35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債務人陳清德於92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元, 約定自92年11月18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
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
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
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
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4日止累計56,694 元 正未給付,其中38,949元為本金;
15,259元為利息;
2,4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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