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進興即紀昭男之.
紀何素美即紀昭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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