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993,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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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劉浩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可非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百鈞
人 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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