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015,2010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崑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威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美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