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016,2010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繼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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