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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積利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福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月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
二、社區住戶規約。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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