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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嘉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193號)(一) 債務人葉嘉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55,827 元 正未給付,其中28,823元為消費款;
27,004元為循環 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葉嘉群於95年5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 止累計363,455 元正未給付,( 其中200,572 元為本 金,162,88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葉嘉群於93年2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 止累計485,149 元正未給付,( 其中267,729 元為本 金,217,42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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