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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201號)(一) 債務人楊玉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5 日止累計3,503 元 正未給付,其中1,953 元為消費款;
94元為循環利息 ;1,45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楊玉珍於95年2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 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 止累計112,190 元正未給付,( 其中107,705 元為本 金,4,485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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