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椚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