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260,2010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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