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577,2010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