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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全科技有限公司、佐藤勝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請陳明佐藤勝彥在國內之住、居所,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二、按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查聲請人提出之保證書載以佐藤勝彥僅係一般保證人,若確要請求「連帶」給付,請提出文件釋明之,若否,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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