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678,2010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鈺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肆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一)債務人劉鈺正於092 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9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3,946 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0,
711 元自099 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4,0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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