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定俄
林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701號)(一)、債務人何定俄邀相對人林玉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
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 12月21日止累計305,32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5,4 81元為消費款;
179,844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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