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730,2010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宗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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