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宜榛即雅之美容名.
鄭新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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