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751,2010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究係一人或二人? 如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人,請補正聲請狀增列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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