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聲,1230,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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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竹
相 對 人 趙仕明(即趙洪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趙士岩(即趙洪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趙士芳(即趙洪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趙士仁(即趙洪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趙士貞(即趙洪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趙悉哖(即趙洪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洪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相對人趙仕明、趙士岩、趙士芳、趙士仁、趙士貞及趙悉哖應連帶負擔」應更正為「相對人趙仕明、趙士岩、趙士芳、趙士仁、趙士貞及趙悉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洪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洪妹於民國99年8月3日死亡,相對人對於被繼承人趙洪妹之債務,依法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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