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149,201107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874,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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