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292,201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2號
原 告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玉香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鄭渼蓁律師
複代理人 蘇春維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杜孟真律師
林雅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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