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原 告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 告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 告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 告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江健彰 住臺北市○○區○○街23巷24弄15號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7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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