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8號
原 告 Microchi.
晶片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ve Sa.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被 告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肇
被 告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張 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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