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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31號
原 告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呂柔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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