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李世琪
被上訴人 金蘭大廈EF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千
訴訟代理人 黃棋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