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東冠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500元,應繳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0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