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775,201209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嘉謙
8樓
法定代理人 湯維芸
孫皓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昊芸、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