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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 告 昌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寰
被 告 楊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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