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70號
原 告 許麗雲
原 告 陳芃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堯清
被 告 簡秀容
何志棟
朱年珍
楊素霞
王堃珉
李宗翰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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