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926,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東山鄉東原村瓦厝子1號之8,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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